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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工作规程
第一条 实验教学是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最佳智能结构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实验教学对于学生掌握知识、发展能力起着关键作用。也是培养学生良好学风的重要手段。
实验教学的任务是:
1、验证理论,巩固和扩大知识面;
2、开发智能,培养实验能力;
3、探索未知知识领域,总结完善科学理论;
4、培养良好学风,提高基本素质。
第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规定的项目、学时开出基本教学实验。如有条件可增开选修实验。要保证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所开实验课的教学质量,所开实验项目,应经过一定的审查,实验项目的增减,实验内容和分组人数的变化,均需经系审批,并向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每门实验课程均须制定《实验教学大纲》。未独立开设的实验课,其《实验教学大纲》作为课程教学大纲的子大纲附于教学大纲之中。《实验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教学的指导性文件,要对本课程实验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验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第四条 各实验室(或教研室)应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在实验课前发给学生。
第五条 实验课前,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认真做好准备,检查仪器、设备材料是否完备。按照要求试做实验,初次指导实验的青年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试讲,经实验室主任或有关教师认可后方可指导。
第六条 每班学生第一次上实验课前,由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负责宣讲实验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注意事项,对学生进行遵规守纪教育。对破坏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七条 每次实验前,学生必须进行预习,必要时可规定写出预习报告,指导教师在实验前,应对学生的预习情况进行检查,并简明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基本原则、实验方法和该实验的目的、任务,提出主要仪器设备使用及操作注意事项。抽查和讲解时间相加,应掌握在15分钟左右。未预习或预习未达到要求的学生不得参加实验。
第八条 指导教师在实验中,要巡回指导,加强对学生检查,严格要求。注意因材施教,为保证学生的基本技能训练,对学生提出的一般问题只给予提示,引导学生独立解决问题。必要时,也可做示范指导。
第九条 实验中学生应独立操作,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不得包办代替。实验教学应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作风,保证实验数据准确、真实,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数据误差,均不得更改,但应在实验报告中,对误差原因进行分析。
第十条 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实验报告交指导教师批改。实验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简明实验原理、实验步骤与实验报告方法,所用仪器设备及实验装置,实验现象及实验数据,解释实验结果并分析讨论。教师与学生的实验报告,要认真批改,不合格的要求根据具体情况,或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
第十一条 实验课教学,要根据学生在实验中的表现、完成的实验报告及实验作业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须补做全部实验。实验课在课程总成绩所占的比例,可采用两种处理办法:①在理论教学考试中,有一定分量的实验教学方面的试题内容;②将实验教学成绩按一定比例折算,计入课程总成绩。具体由任课教研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实验教学结束时,实验室要对实验教学情况作出总结,并征求学生的意见,以不断改进实验教学。总结应包含下列内容:
1、实验教学任务完成情况,实验教学改革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2、学生实验技能评价与分析;
3、实验仪器设备的利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 学校将逐步开展实验教学工作的全面评估,经推动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